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4-22浏览次数:10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

评选表彰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在学校各方面工作和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集体,学校设置下列十项先进称号予以表彰:

(一)三好学生及标兵;

(二)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及标兵;

(四)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及标兵;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六)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七)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及标兵;

(八)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及标兵。

(九)“十佳百优”先进班集体及标兵班集体;

(十)“十百千 ”文明寝室;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负责学生年度先进评选表彰工作,具体日常事务由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

第二章   评选表彰的条件及比例

第四条参评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参评学生先进个人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一学年以上;参评学生先进班集体为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班;参评寝室为学校正式建制的学生寝室。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道德品行良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高尚。

(三)学习成绩优良,推荐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的,评选前一学年应无任何补考科目。大学英语、计算机过级考试达标者优先。

(四)推荐为校级先进个人的,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拟评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寝室的,其成员在本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推荐为市级先进的,须为获得过校级相应类别荣誉称号;推荐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在近两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推荐为市级先进班集体的,其成员在评选当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五条先进个人评选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前茅,评选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均位于班级前15%

2.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主动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能力较强,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出较大贡献;

2.综合能力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前茅。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1.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

2.在校园文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班风学风建设、助学助残、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抗击疫情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

在评选学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

1.个人或集体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1)在学校组织的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在省(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4)在国际竞赛(比赛)中获得奖励。

2.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1)学校二等奖、省(市)级三等奖按实际参赛人数(下同)的30%(体育竞赛前6名)确定;

2)学校一等奖、省(市)级二等奖按50%(体育竞赛前8名)确定;

3)学校特等奖、省(市)级一等奖、全国、国际奖励及以上奖励按实际情况确定。

(五)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在社会公益、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扶危济困、抗击疫情、抢险救灾、关爱他人、文化服务、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讲文明树新风等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做出较大贡献。

(六)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在困难条件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第六条“十佳百优”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及细则:

(一)在下列六个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班级,可申请参加“十佳百优”班级评选活动:

1.班风建设

班级同学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能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班级氛围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有较强的凝聚力;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关系融洽,具有较强的班级归属感和班级荣誉感。

2.学风建设

班级经常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和科研创新活动,同学学习目标明确,学业规划清晰,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勤奋学习氛围浓郁,学习习惯良好;上课出勤率高,课堂气氛活跃,任课教师对作业情况、课堂情况评价良好;考试无违纪作弊现象,累计及格率原则上达80%以上,各种等级考试通过率高;班级同学的学习成绩总体水平位于本专业前列,并且在发表论文、参加各类学术和科技竞赛等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突出。

3.制度建设

班级有明确的符合学校和专业特色要求的班级制度,对于班级的发展及建设有良好的规划,具有各项完备的班级民主考评体系,在综合测评、评奖评优、贫困生认定等方面工作程序规范;有一支素质良好、充满朝气、团结协作、服务同学、认真负责的班委会;班级干部团结一致,相互协作,能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文化建设

定期组织班级文化活动和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校、院开展的各类活动中成绩优异,体育锻炼达标率在80%以上,活动内容丰富多彩,能有效地与同学兴趣爱好、个人发展相结合;班级成员积极参与寝室文化建设,在学生社区举止文明、和谐相处、团结友爱,生活方式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班级网络平台运行良好,受到班级同学们的认可和欢迎。

5.辅导员及班导师指导

辅导员定期召开班会和班委会,对班级的工作做出及时有效的指导,为人师表,关心学生,能够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班导师对班级加强专业引领及学业指导。

6.特色亮点

班级充分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自身工作实际,设计并组织实施具有特色且能代表班级建设成果的各类活动或工作机制,在推进班风、学风建设、班级文化、凝聚力等方面成果显著。

(二)申请班级在评选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经核实班级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2.班级同学因不当言论和行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长江师范学院“十佳百优”班级参照《长江师范学院“十佳百优”班级评建细则》评选。

第七条十百千”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1. 特色寝室。

1.党员示范型

1)寝室成员中至少2名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其他成员均为入党积极分子;

2)寝室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思想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寝室成员在学习、工作、志愿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带动周围寝室或本班寝室争创优,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求真学问型

1)寝室成员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旷课、挂科现象,学习风气浓厚;

2)寝室成员有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激情,无熬夜打游戏等不良现象;

3)寝室成员本学年至少3人荣获等级奖学金及其以上的学业奖励;

4)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研实践活动、文体运动及竞赛。

3.科研创新型

1)寝室成员均具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乐于实践;

2)寝室成员多次主持或参与“创青春”、“挑战杯”、“互联网+”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

3)寝室成员有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等成果;

4)寝室成员有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情况。

4.知行合一型

1)寝室成员热爱劳动,热心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班级、学院、社区等活动;

2)寝室成员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有团队精神,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3)寝室成员勇于追求真理,敢于实践,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国计民生,为院、校各项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卫生工作等)。

5.环境优美型

1)寝室布置整洁美观、大方优雅,文化氛围浓厚,具有寝室特色;

2)寝室成员关系和谐,相处融洽; 

3)寝室成员精神文化生活健康、文明、丰富,道德情操高尚。

  1. 文明寝室

文明寝室内务评分标准参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按照寝室常规检查结果评选。

第八条   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曾获得过至少一次的校级年度先进称号;

(二)先进个人标兵或先进集体标兵应在评选学年的同类别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中产生。

第九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四)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五)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六)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七)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八)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按学生人数的2%评选;

(九)“十佳百优”班级:全校评100个左右优秀班级;

(十)以上各类先进每类设标兵10名(个)。

(十一)“十百千”文明寝室:从每类特色寝室中评选2间标兵寝室,共10间;特色寝室共100间;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最终评选间数以实际评选为准。

第三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向先进个人及标兵、先进集体及标兵获得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被评为标兵的个人及集体,学校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先进事迹。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实际下达到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等额推荐,同一学生,原则上只能报1类,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学院把关,最多可报两类先进(占学院相应类别的总指标)。未达到推荐条件的,可以少于下达名额推荐或不推荐。

第十四条  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不分配推荐指标,由二级学院按条件推荐,再由学校审核评定。

第十五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标兵、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标兵不分配推荐指标,其他每类先进中,由各二级学院限额推荐1名(个)标兵。未达到推荐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推荐为标兵的,应推荐为相应类别的市级先进(占该二级学院相应类别的指标)。

第四章   评选表彰的程序及时间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组织评选、推荐,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条件,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基础上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二级学院要指导先进个人和集体填写《学生先进个人(集体)推荐、审批表》,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分类报送对口部门(见第十七条),逾期不报者按自动弃权处理。校级评选表彰活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分别报送材料的对口部门:

(一)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百优”先进班集体、“十百千”文明寝室、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及标兵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二) 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及标兵材料报送校团委;

(三) 公示材料、汇总情况等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各二级学院必须按上述要求分别报送,并由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查和初审。

第十八条   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和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后,由学校批准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推荐为校级学生先进应由学校组织评选表彰。推荐为市级先进的由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分类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党委签署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推荐为市级先进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推荐审批表,以组织名义撰写400字左右的主要事迹简介及获奖情况材料,直接打印在推荐审批表中,不另附页。推荐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市教委,一份存档。学校党委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应在推荐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评选表彰学生先进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推进学风建设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坚决杜绝评选表彰和推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及集体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