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合法,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向学校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方便学生申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委员由学校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安全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专家1人等担任,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申诉委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委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挂靠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担任。
第八条 申诉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事项的受理及申诉材料的汇总。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违规、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诉由包括:
(一)认为处理事实不清楚;
(二)认为处理程序不正当;
(三)认为处理证据不充分;
(四)认为处理定性不准确;
(五)认为处理结果不适当。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其接受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委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
(五)本人已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诉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申诉学生确因正当事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事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公室递交《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同时附上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据材料。如以实物邮件方式提交,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签收日期为准。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诉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诉,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诉委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由校长授权,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复查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复印件)送达被申诉人(部门、组织)。被申诉人(部门、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参与委员不得少于3人。申诉人要求召开复查会议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
第十九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双方当事人,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申诉委决定。
第二十条 如果申诉学生或被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2日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诉复查程序终止;被申诉人(部门、组织)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视为放弃诉辩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主任或委托委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
申诉办公室负责复查会议笔录,提交申诉委审议。
申诉双方当事人、出席复查会的委员应当在复查会议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决定书。
申诉委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申诉委复查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决定,并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不含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被申诉人(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委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委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申诉委工作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申诉的审议:
(一)是原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
(二)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五)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集体表决决定。主任回避期间其职能由办公室(法制办)负责人代替。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条 复查决定建议变更原决定的,原作出决定的部门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执行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申诉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