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临时性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保证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及时申请、即时发放、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
(一)家庭突发性事故或者父母一方重病、病逝,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导致家庭经济临时性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
(二)本人重病,家庭经济无法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第1款,发放资助金2000元;
(二)符合第四条第2款,发放资助金3000元;
(三)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与发放: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江师范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提供相关证明,因病则需附医院诊断结论缴费收据;
(二)学院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至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四)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复审,拟定资助标准提交学生处处务会研究;
(五)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审核,确定资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校财务处将资助金发放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九条 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审计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骗取、套取、虚报、挪用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中止救助,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个人或单位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