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工作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配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资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中心统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中心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对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实行“资助性补贴”,中心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中心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对违反协议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行政管理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岗位、图书馆助管岗位、其它临时岗位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文件,在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中心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薪酬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校外用人单位在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后,须在学生开始勤工助学前与中心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校外用人单位应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的危险工作,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 校内用人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校内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九条校内用人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的危险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从事老师本职岗位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